學分班修業資格
█第六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 ,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第十五條
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80學分),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
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18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9學分為限。
一、無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3.丙級滿5年或乙級滿2年或持有甲級--->可念四技
2.乙級滿4年或甲級滿2年--->可念二技。
3.有念沒畢業或修滿前2年(含五專修滿三年級)者,--->報考四技。
二、有高中職學歷(需有畢業證書)
1.畢業滿5年--->可念二技。
2.未滿5年者,等同無學歷證明者。
三、專科以上學歷(二、三、五專)
有畢業文憑、念滿年限沒畢業或最後一年沒念完(參考同等學力規定),皆可念二技。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