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班修業資格
█第六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 ,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第十五條
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80學分),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
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18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9學分為限。
█學分班選修資格說明
一、無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修40學分念四技
修80學分念二技
1.丙級滿5年或乙級滿2年或持有甲級可念四技,可預修四技學分班72學分
2.乙級滿4年或甲級滿2年可念二技,可預修二技學分班36學分。
3.有念沒畢業或修滿前2年(含五專修滿三年級)者,報考四技,可預修四技學分班72學分。
二、有高中職學歷(需有畢業證書)
1.畢業滿5年可念二技、可預修36學分。
2.未滿5年者,同無學歷證明者
三、專科以上學歷(二、三、五專)
有畢業文憑、念滿沒畢業或最後一年沒念完(參考同等學力規定),皆可念二技。可先修36學分。
取得學分後:
身分一之1.2者可修學分取得入學資格(40或80學分),入學後不可再抵學分。
身分一之3.4.5、身分二、身分三者修滿後,入學可抵該學制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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